由勞倫斯雅各森,董事總經理P&I,未來護理公司,醫療管理和成本控制服務,為海事行業。
根據美國和許多海事國家的一般海事法,船東在船員就業期間(在美國,而”為船舶服務”)期間發生任何傷害或疾病時,所有海員都有義務照顧他。 護理義務包括為受傷或生病的水手提供維護和治療,至少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紀的奧列龍。[1]
贍養費是海員從離開船前往接受治療,直至返回適合值班(FFD)狀態或最大醫療治療(MMI)(以先發生者為準)為止,向海員支付的日常生活津貼。
治療是指治療。 通常,船東必須再次向受傷或生病的船員提供足夠的醫療護理,直到 FFD 或 MMI。
在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這種照顧義務被認為是”不可履行的”;也就是說,如果醫療服務提供者發生過失或交付所需醫療時存在缺陷,船東最終對船員負責。
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第四章(MLC),船東在提供醫療方面的職責已擴大,以包括對船東和岸上醫療的具體要求。 標準A4.1 – 船上和岸上的醫療保健要求船東為船上船員提供”盡可能與船上工人普遍可獲得的健康保護和醫療護理“。 作為這種照顧的一個要素,船東必須提供:
(d) …每天24小時通過無線電或衛星通信向海上船舶提供醫療諮詢,包括專家諮詢;[2]
海事法和剛果解放運動對不遵守規定的處罰可包括船舶扣留和懲罰性賠償等。
顯然,所涉內容的性質、海員的健康和醫療福祉——可能還有生命本身——要求船東確定和利用現有的最佳醫療資源,以回應護理責任的文字和精神。 無論是選擇醫院、門診設施、醫生還是其他醫療服務提供者,船東都最好獲得經驗豐富的醫療經理的服務。 港口領航員和商業俱樂部通訊員雖然是許多領域的專家,但一般沒有船東履行一般海事法或《海事勞工公約》規定的照顧義務所需的必要資源和醫療管理技能。
此外,在生病或受傷的船員到達岸上之前,簡單的提供遠端醫療諮詢比所需人數要少得多。 最近,新到的遠端醫療提供者有所增加,他們聲稱在向海員提供醫療服務方面具有專門知識。 然而,”治療”的責任遠不止緊急遠程醫療會診。 簡單地把船員送到最近的就醫機構,在醫學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夠和不明智的。 經驗豐富的醫療經理將從一開始就在船上承擔管理,提供遠端醫療診斷和處方,轉向適當的醫療設施。 此後專家醫師或護士對治療進行病例管理,將提高治療的品質和效率,降低成本。 制定並商定了遣返和療養計劃,以及住宿、藥房、治療等輔助服務,旨在及時返回適合職場或最大限度的醫療治療。
在災難來襲之前聘請經驗豐富的海事醫療經理是明智之舉,可以說是 MLC 下要求的行動。 有一個積極的計劃和醫療經理到位,協助船東證明遵守,如果挑戰。 它還降低了疾病或傷害發生時的醫療風險和成本。
在船東專業化和法律責任增加的時代,將船員的醫療委託給非專家似乎是愚蠢的,甚至無情的。 船員所欠的照顧義務的性質只會擴大範圍。 出於從人道主義到財政等各種原因,作出適當反應需要專門和有經驗的醫療諮詢和管理,然後才能需要。
[1]福特漢姆國際法雜誌第14卷,1990年第3期第5條承認現代維護和治療為海軍上將弗吉尼亞·麥克丹尼爾;查看HTTP://seafarersrights.org/wp/wp-content/uploads/2014/11/INTERNATIONAL_ARTICLE_RECOGNISING-MODERN-MAINTENANCE-ETC_1991_ENG.pdf
[2] 《海洋勞工公約》,2006年,標準A4.1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91:0::::P91_SECTION:MLCA_AMEND_A4